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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可行的企业取名原则

切实可行的企业取名原则   一家企业、一种商品出现在消费者面前,要易于让消费者接受,就应有津津乐道的商名,那么,什么名字才是津津乐道的商名呢?好的商名一般都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具有识别作用。   企业或产品的名字要易于识别,这是企业或产品命名的基本原则。名字就像公司或产品的脸,不但要容易辨识,而且要富有个性,具备鲜明、突出的特征。   如“五粮液”酒厂,人们一听到这个名字就很容易记住,它较别的酒厂名更鲜明,更突出,很有个性。而那些以“东风”、“向阳”、“红星”取名的企业,则给人一种模模糊糊的感觉,不易识别和记忆。   因此,要想取一个成功的企业名或产品名,就应该使名字易读易念、易听易记。只有充分发挥企业或产品名字的识别作用,才便于消费者在众多的企业或产品中将其分辨出来。 第二,具有广告作用。   好的企业或产品名都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这样的名字不但读起来琅琅上口,而且立意新颖,容易引发联想,使人在茶余饭后或街谈巷议中乐意提及。   如“光大银行”、“联想集团”等名字,就是典型的好名。   还有一些食品类的名字如“一品鲜”、“大三元”、“狗不理”等,也能引起消费者的兴趣和好奇心,从而勾起他们的消费欲望。    可见,对于企业和产品来说,这样的名字本身就是一种广告。   在力求取好名的同时,也要善于利用这些好名的广告价值。   如果店名的寓意   很好,设计也富有艺术性,那么,带有这种店名标志的物品就会被人们当作装饰物,或贴于厅堂之中,或挂在较为显眼的地方。如印有“娃哈哈集团”、“乐百氏集团”这些名称的书包、文具就深受很多少年儿童的喜爱。 第三,体现品牌作用。   一些格调高雅、富有品味的企业或产品,尤其是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名,它是消费者获得某些名誉、身份和地位的象征。   购买这类名字的产品,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一种心理享受,他们会重复购买,并向其他人宣传和推广该产品,这样,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就会越来越高,这就是好名字带来的品牌效应。   企业或产品在具备以上切实可行的原则时,还要避免重名现象。商名的目的在于区别,如果名字雷同或过于相似,那就失去了取名的意义。   企业或产品重名的现象,一般表现在选用名胜古迹、动植物名称的商名上。如以“长城”为商标的产品,至少有长城电脑、长城电扇、长城葡萄酒、长城风雨衣等,以“熊猫”为商标的产品有熊猫照相机、熊猫收音机、熊猫童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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