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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户口名字可以改吗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及《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可以改名字。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还需要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

“正当理由”通常指: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4.父母离婚需要更改姓氏的;5.变更收养关系的;6.其他需要变更姓名的情形。

公民变更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改变的,改名字带来的弊端和麻烦太多了,所以公安审批很严格,而且现在户口信息微机联网,改名字需要县区级公安机关以上部门批准。如果你没有很充分的理由,是很难改的,即便改了,重新办了身份证,别的证件也需要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小伙改名申请遭拒绝 民警称会给以后生活带来不便





  



  

按规定新生儿上户口前可以改名,符合规定派出所给予办理。

上户时派出所会按孩子改好的名字上户口,把出生证上的名填在曾用名处,对孩子将来上学或转户口没有任何影响。

变更姓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孩子刚上户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下带上相关资料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名字更改的。办理上户口手续时,要携带孩子的出生证明,孩子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材料齐全当场即可办理。

办理更名手续时,要由孩子的父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需写明孩子的基本情况、变更姓名原因及拟变更的姓名,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子女与父母间关系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岁孩子更改姓名需要由父母向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3岁孩子变更姓名需要提供的材料:

1、 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 申请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3、 户口簿、身份证(需提交原件和A4复印件);

4、 变更姓氏的需增加:

(1)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并按手印(需警户籍民警核实);

(2)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

(3)收养子女更改姓氏的要提交收养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拓展资料:

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

(2)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有单位的要有干部履历表或招工表并由单位核实签意见盖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3)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4)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决定、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是一个人的身份标志,如果对自己名字不满意的,可以申请改名。变更名字有严格的申报限制条件和理由:

(1)户口本与身份证的名字不相一致的

(2)非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身份证名字错误的;

(3)身份证名字或名字的谐音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者容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4)身份证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或者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关于变更名字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本人要表达变更名字的意愿,第二是变更名字的理由要充分,第三是本人要承诺变更名字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且一生只能变更一次名字。

参考资料:

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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