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作为名字并上户口。
《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第五节 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第四十八条 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条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甯”系“宁”的繁体字(《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958页》,不宜作为名字并入户。
扩展资料: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由乳名改为学名的;在同一学校或者近亲属中有名字相同的;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其他特殊原因的。
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本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存档);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对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调查核实)(存档);有无变更记录(存档);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他相关责任);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处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成年人变更姓名从严控制;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成年人申请更改姓名,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不予更改。
公安部2007年6月出台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已简化的繁体字;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3、自造字;4、外国文字;5、汉语拼音字母;6、阿拉伯数字;7、符号;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参考资料:泸州新闻网-成年人没有充分合理理由不能改名字
参考资料:福州新闻网-名字含有繁体字落户难 用字需使用通用规范汉字
不可以作为名字并上户口。
《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第五节 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第四十八条 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条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甯”系“宁”的繁体字(《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958页》,不宜作为名字并入户。
扩展资料:
案例:
名字含有繁体字落户难 用字需使用通用规范汉字
因给孙子取的名字里有一个繁体字,霞浦的余先生近日在给孙子上户口的时候碰上了难题。按照规定,不能用这个名字落户。余先生只好向孙子的接生机构申请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上名字里的繁体字。
对此,蕉城区妇幼保健院提醒家长,在为孩子取名时,可先查询《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免在办理落户时碰难题。
名字里含有繁体字落户难
余先生告诉记者,2013年4月29日,余先生的孙子在福州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出生。孩子出生后,经过仔细思量,家人们为孩子确定了名字,名字里有个“铭”字。随后,这个名字被打在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
今年孩子已经3岁,要上幼儿园了,余先生的家人回到户籍地霞浦北壁派出所为孙子落户。让他意想不到的是,民警告诉他,因为“铭”字是繁体字,按照规定,不能用这个名字落户,需要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为简体字后再办理落户。
无奈的余先生只好找到福州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工作人员告诉他,要变更首发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程序上比较繁琐。记者从福州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了解到,针对余先生的情况,该院需收集材料审核后提交蕉城区妇幼保健院盖章,才能换发新证。
名字用字需使用通用规范汉字
记者从我市公安机关了解到,根据福建省公安厅印发的《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姓氏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非婚生育的子女,无法确定生父或者生母的,姓氏应当随落户方姓氏。
除姓氏外,名字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一致。《出生医学证明》填写不规范或未填写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群众到签发单位补充完整或者申请换发后,再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此外,公安部2007年6月出台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已简化的繁体字;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3、自造字;4、外国文字;5、汉语拼音字母;6、阿拉伯数字;7、符号;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参考资料:福州新闻网-名字含有繁体字落户难 用字需使用通用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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