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协议时只签字不按手印法律上生效,签字与按手印有同等法律效力。
欠条上不一定要按手印才有效。以下因素也影响欠条效力:(1)标题写明“欠条”。(2)写明欠款原由,非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3)写清欠款人的全名及身份证号码,欠款人最好摁手印。(4)金额应既写阿拉伯数字,也写大写数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篡改发生争议;同时币种也要写明。(5)写清楚出借的方式。(6)欠款期限必须明确,以免因何时还款发生争议;最好大写。(7)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样也要附大写;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一致是常见的争议,应在借条中写明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8)“立此为据”作为欠条正文的收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书合同的,应当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欠条或者其他合同虽然没有按手印但是有当事人的亲笔签名,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签订欠条或合同是签字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有效。
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每个人的签字和每个人的指纹一样,具有唯一性,因此,只签字没按手印的欠条、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扩展资料:
案例:张先生直到被李女士告上了法庭,也想不起来自己什么时候给别人曾打过借条。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据借条,依法判决张先生偿还欠款6600元。
原告李女士诉称:2009年9月22日,被告张先生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借款,故借给被告8000元整。同时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条.今李XX借给张XX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整),属无息借款,定于2010年5月22日之前还清。借款人:张XX,2009年9月22日。
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偿还了1400元,下余66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6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先生则辩称:原告所述我拖欠其8000元不属实,不予承认,我从未向原告借过款。我家中条件并不困难,我不需要向任何人借款,原告所提交的借条上手印不是我按的,只有签名是真实的,至于借款过程我是怎么签的名,我不知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被告出具的借条,该借条的内容及形式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当庭承认该借条中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故法院对该借条予以认定。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偿还了欠款1400元,该1400元从总欠款数额中扣除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清偿欠款6600元。被告辩称未向原告借款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涧西区人民法院-只认签名不认手印 法院判决仍须还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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