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名字需要注意什么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①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名称
②仅仅表示商品的商品名称、图形、型号的商标名称
③仅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①与我国标志相关的商标
②与外国标志相关的商标(得到允许除外)
③与国际组织标志相关的商标(得到允许外,还需不误导消费者)
④带歧视性的
⑤虚假、夸大、不利道德风尚的商标
商标取名四点建议
①简单明了:商标名称简单明了,而不是像蝌蚪啃蜡那样,莫名其妙的词语搭配,让人望而生畏。
②行业特征:将1、2个字的行业特征囊括到商标名称中,如洗衣服的“洁”“白”等等,能让消费者第一眼看到便了解产品优点。
③市场定位:不同的消费者市场,商标名称也有所改变,像江小白面对青年-白酒的市场,其商标名称江小白,就比较随和,加上设计的形象,能够让青年有很强的代入感。
④独具含义:目前独具含义的词比较少,大多数都已经被注册了,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还是会有许多新鲜词语出现的,企业可能将其中一些比较好含义的词语注册商标使用哦。
不适宜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1、《商标法》第11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已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的。
(7)与本类商品或服务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或者本行业的通用名词特别近似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8)民间约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标志,且指定用于日常生活用品或者日常服务项目上,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9)民间喜庆、恭贺的常用语或者其他常用语,一般不能用作商标注册。
(10)民间常用的商品包装的装潢图案,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1)简单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2)容易引人误解,缺乏显著特点,可能造成不注影响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3)民族的名称。
(14)仅由贸易场所的普通名称作为商标的,缺乏显著性。
(15)行业的名称及其简称。
(16)常用商贸中的语言或者标志,缺乏显著性,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17)非独创性的广告语。
(18)以常用的礼貌用语及普通人的称称谓作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上述为一些不能用来注册商标的规定,另外还有一些不能注册为商标,是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有近似,如果判断商标近似。
按照《商标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左先锋商标定制化服务平台(微小白)
公司起名有几条非常明显的注意事项:
一:不能重名;
二:不能触犯驰名商标;
三:不能用地名名称及简称;
四:只能是简体中文;
五:不能使用模板字号;
六:不能与知名公司名字混淆。
七:不要刻意修饰公司的名字,尽量让名字简单明了。
八:公司起名不要随意堆砌、乱造单词或词组来作为你公司的名称。
九:公司起名不要用生僻字、难字,让人根本读不出来。
十:公司起名不要用有关语的名字十一公司起名注意与公司业务相关十二不要为了使自己公司的名字位于“大黄页”之首,就把自己叫做
“A”
。
扩展资料: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搜狗百科——保护商标专用权
网友在看
友情链接
首页 |
帝一起名 |
帝一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