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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为民间讼者服专务,自然就成了官属员的眼中钉。按儒家精神制定的法律,也不承认讼师的地位,因此其社会地位十分低下。
古代打官司不准代理,有身份的官员、士大夫、妇女可以由家人代为诉讼,诉讼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也不准“教唆词讼”,不准教别人如何打官司。为人起草诉状是可以的,但是不得加减情节和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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